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2007年版)(交公路发[2007]358号 2007-10-01实施)
1 总则
1.0.1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和改(扩)建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公路养护的大、中修工程可参照执行。斜拉桥、悬索桥等特殊结构桥梁设计文件按有关办法要求编制。
1.0.2 公路工程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1.0.3 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标准、规范、规程,精心设计,做到客观、公正、准确。
1.0.4 设计必须贯彻“安全、耐久、节约、和谐”的设计理念。应遵循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结合我国经济、技术条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节约用地,重视环境保护,注意与其他建设工程的协调,使设计的工程建设项目取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综合效益。
1.0.5 设计必须充分进行方案比选。对难以取舍及投资有较大影响的方案,应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比选,确定合理的设计方案。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改(扩)建工程应进行施工期间交通组织设计方案的论证比选。
1.0.6 公路基本建设项目进行分期修建时,应做好总体设计,一次设计、分期实施,处理好前、后期工程的相互衔接,避免工程废弃。
1.0.7 一个建设项目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设计时,应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体设计,统一设计原则,编写说明书,绘制总体设计图,编制主要工程数量表和汇编总概(预)算,协调统一文件的编制。
1.0.8 工程定额的采用和概、预算编制,应根据设计阶段的不同要求,按照交通运输部[1]现行的《公路工程概算定额》、《公路工程预算定额》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的规定办理。
1.0.9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的编制,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设计单位、个人完成,并对设计质量负责。
备注: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是根据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在原交通部的基础上组建的,国家民用航空局、国家邮政局等部门均在此次“大部制”改革中划归交通运输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