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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勘察设计规定 | 工程勘察资质标准 |

   中国勘察设计协会2016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建筑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中设协字[2016]89号);2018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园林和景观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中设协字[2018] 119号);2019年1月23日,发布了《关于市政工程设计服务成本要素信息统计分析情况的通报》(中设协字[2019]7号)。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GF-2000-0203)及《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二)[岩土工程设计、治理、监测]》(GF-2000-0204)进行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GF-2016-0203),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自2015年3月1日起,在已放开非政府投资及非政府委托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基础上,全面放开5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费、工程勘察设计费、招标代理费、工程监理费、环境影响咨询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国家计委及相关部门在1999年、2002年及2007年,先后出台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项: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收费暂行规定》(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
《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10号)
《关于规范环境影响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环境保护部/计价格[2002]125号)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发改价格[2007]670号)
以上规定,构成了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框架,在一定时期内对规范建设项目服务收费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召开以后,强调了要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对原来执行的政府指导价管理政策进行改革。
2014年7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做出如下规定:
放开除政府投资项目及政府委托服务以外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工程勘察设计、招标代理、工程监理等4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以及政府委托的上述服务收费,继续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建市〔2007〕202号 | 网页链接 | 设计变勘察甲方!北京规定勘察单位要由设计分包 | 网页链接 |

| 国务院印发修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决定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 (2015年6月12日)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2019年4月23日修正版)

现行法律对建设工程转包持禁止态度,《合同法》第272条、《招标投标法》第48条以及《建筑法》第24条都明令禁止转包。也就是说,转包一概非法。 | 网页链接 |

| 上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沪府令50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72条 | 建筑设计企业"挂靠"的法律风险解读 | 挂靠的法律风险及处理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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