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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星资源:国家规范 > 城市规划、道路桥梁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3 基本规定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道路等级 | 路面结构类型 | ||
沥青路面 | 水泥混凝土路面 | 砌块路面 | |
快速路 | 15 | 30 | — |
主干路 | 15 | 30 | — |
次干路 | 15 | 20 | — |
支路 | 10 | 20 | 10(20) |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 设计使用年限(年) |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 100 |
中桥、重要小桥 | 50 |
小桥 | 30 |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