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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星资源国家规范 > 城市规划道路桥梁 > 城市道路工程设计规范CJJ 37-2012)(2016年版)

3 基本规定
3.5 设计年限

3.5.1 道路交通量达到饱和状态时的道路设计年限为:快速路、主干路应为20年;次干路应为15年;支路宜为10年~15年。

3.5.2 各种类型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2的规定。

表3.5.2 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年)

道路等级 路面结构类型
沥青路面 水泥混凝土路面 砌块路面
快速路 15 30
主干路 15 30
次干路 15 20
支路 10 20 10(20)

    注:砌块路面采用混凝土预制块时,设计年限为10年;采用石材时,为20年。

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表3.5.3的规定。

表3.5.3 桥梁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

类别 设计使用年限(年)
特大桥、大桥、重要中桥 100
中桥、重要小桥 50
小桥 30

    注:对有特殊要求结构的设计使用年限,可在上述规定基础上经技术经济论证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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