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星资源国家规范 > 道路桥梁 >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附条文说明] JTGB01-2014

4 路线

4.0.1 一般规定
    1 确定路线走廊带应考虑走廊带内各种运输体系及不同层次路网间的分工与配合,据以统筹规划、近远期结合、合理布局,充分发挥和提高公路总体综合效益。
    2 公路选线必须由面到带、由带到线,在对地形地貌、地质水文、气候气象、自然保护区等调查与勘察的基础上论证、确定路线方案。
    3 路线线位应考虑同农田与水利建设、城市规划的配合,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水源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环境且同当地景观相协调。
    4 各级公路应做好总体设计,正确处理公路与相关路网、交通节点的关系,合理设置各类出入口、交叉和构造物。各类构造物的选型与布置应合理、实用、经济。
    5 路线设计应根据公路功能、技术等级和地形等条件,恰当选取设计速度,合理确定公路断面布置形式,正确运用各类技术指标,注意平纵线形组合、保持线形连续均衡,在确保行驶安全性的前提下,满足舒适,环保与经济等要求。

4.0.2 车道宽度应符合表4.0.2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2 车道宽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车道宽度(m) 3.75 3.75 3.75 3.50 3.50 3.25 3.00

    1 八车道及以上公路在内侧车道(内侧第1、2车道)仅限小客车通行时,其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2 以通行中、小型客运车辆为主且设计速度为80km/h及以上的公路,经论证车道宽度可采用3.5m。
    3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4 设置慢车道的二级公路,慢车道宽度应采用3.5m。
    5 需要设置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公路,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等的宽度,宜视实际情况确定。

4.0.3 各级公路车道数应符合表4.0.3的规定。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各路段车道数应根据设计交通量、设计通行能力确定,当车道数为双车道以上时应按双数增加。

表4.0.3 各级公路车道数

公路等级 高速、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车道数 ≥4 2 2 2(1)

    注:四级公路应采用双车道,交通量小或困难路段可采用单车道。

4.0.4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整体式断面必须设置中间带。中间带由中央分隔带和两条左侧路缘带组成。
    1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公路项目中央分隔带功能确定。
    2 作为集散的一级公路,中央分隔带宽度应根据中间隔离设施的宽度确定。
    3 左侧路缘带宽度不应小于表4.0.4的规定。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受地形、地物限制的路段或多车道公路内侧车道仅限小型车辆通行的路段,左侧路缘带可论证采用0.50m。

表4.0.4 左侧路缘带宽度

设计车速(km/h) 120 100 80 60
左侧路缘带宽度(m) 0.75 0.75 0.50 0.50

4.0.5 路肩宽度应符合表4.0.5-1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5-1 路肩宽度

    注:1.正常情况下,应采用“一般值”;在设爬坡车道、变速车道及超车道路段,受地形、地物等条件限制路段及多车道公路特大桥,可论证采用“最小值”。
        2.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以通行小客车为主时,右侧硬路肩宽度可采用括号内数值。
    1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应在右侧硬路肩宽度内设右侧路缘带,其宽度为0.50m。
    2 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应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不应小于表4.0.5-2的规定值。左侧硬路肩宽度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

表4.0.5-2 分离式断面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左侧路肩宽度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左侧硬路肩宽度(m) 1.25 1.00 0.75 0.75
左侧土路肩宽度(m) 0.75 0.75 0.75 0.50

    3 八车道及以上高速公路宜设置左侧硬路肩,其宽度应不小于2.5m。左侧硬路肩宽度包含左侧路缘带宽度。

4.0.6 高速公路和作为干线的一级公路右侧硬路肩宽度小于2.50m时,应设置紧急停车带。紧急停车带宽度应为3.50m,有效长度不应小于40m,间距不宜大于500m。

4.0.7 互通式立体交叉、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管理设施等的出入口处,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设置加(减)速车道,二级公路应设置过渡段。

4.0.8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二级公路的连续上坡路段,当通行能力、运行安全受到影响时,应设置爬坡车道。爬坡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0m。六车道以上的高速公路,可不设置爬坡车道。

4.0.9 连续长、陡下坡路段,应结合交通安全评价论证设置避险车道。

4.0.10 二级公路货车比例较高时,可根据需要局部增设超车道。超车道宽度应按相应路段的车道宽度确定。

4.0.11 二级公路慢行车辆较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加宽硬路肩的方式设置慢车道,并应增加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加强交通组织管理。

4.0.12 四级公路采用单车道时,应设置错车道。设置错车道路段的路基宽度不应小于双车道的路基宽度。

4.0.13 非机动车、行人密集公路和城市出入口的公路,可根据需要设置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4.0.14 公路路基宽度为车道宽度与路肩宽度之和,当设有中间带、加(减)速车道、爬坡车道、紧急停车带、超车道、错车道、慢车道、侧分隔带、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等时,应计入这些部分的宽度。

4.0.15 视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停车视距应不小于表4.0.15-1的规定。

表4.0.15-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停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停车视距(m) 210 160 110 75

    2 二、三、四级公路的停车视距、会车视距与超车视距应不小于表4.0.15-2的规定。

表4.0.15-2 二、三、四级公路停车、会车与超车视距

设计速度(km/h) 80 60 40 30 20
停车视距(m) 110 75 40 30 20
会车视距(m) 220 150 80 60 40
超车视距(m) 550 350 200 150 100

    3 互通式立交、服务区、停车区、公共汽车停靠站等各类出、入口应满足识别视距要求。
    4 双车道公路应间隔设置满足超车视距的路段。
    5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以及大型车比例较高的二、三级公路,应采用货车停车视距对相关路段进行检验。货车的停车视距、识别视距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 积雪冰冻地区的停车视距宜适当增长。

4.0.16 直线的最大与最小长度应有所限制。

4.0.17 圆曲线最小半径应符合表4.0.17的规定。

表4.0.17 圆曲线最小半径
表4.0.17 圆曲线最小半径

    注:“—”为不考虑采用最大超高的情况。

4.0.18 公路圆曲线半径小于表4.0.17“不设超高最小半径”时,应设置圆曲线超高。最大超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地区,圆曲线最大超高应采用8%。
    2 积雪冰冻地区,最大超高值应采取6%。
    3 以通行中、小型客车为主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最大超高可采用10%。
    4 城镇区域公路,最大超高值可采取4%。

4.0.19 直线与小于表4.0.17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应设置缓和曲线。缓和曲线采用回旋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缓和曲线参数及其长度应根据线形设计以及对安全、视觉、景观等的要求,选用较大的数值。
    2 四级公路直线与小于不设超高最小半径的圆曲线相衔接处,可不设置缓和曲线,用超高、加宽缓和段径相连接。

4.0.20 最大纵坡应符合表4.0.20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4.0.20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大纵坡(%) 3 4 5 6 7 8 9

    1 设计速度为120km/h、100km/h、80km/h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2 公路改扩建中,设计速度为40km/h、30km/h、20km/h的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值可增加1%。
    3 二级及二级以下公路的越岭路线连续上坡(或下坡)路段,相对高差为200~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相对高差大于500m时,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任意连续3km路段的平均纵坡不应大于5.5%
    4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应论证采用合理的平均纵坡。对存在连续长、陡纵坡的路段应进行安全性评价。

4.0.21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应符合表4.0.21的规定。

表4.0.21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m)
表4.0.21 不同纵坡的最大坡长(m)

4.0.22 公路纵坡变更处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不应小于表4.0.22的规定值。

表4.0.22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
表4.0.22 竖曲线最小半径和最小长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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