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

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严格规范治超执法检查和处罚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实体经济发展。[1]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涉及路警治超职责交叉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依法处理。例如,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和服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服务。

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

公路超载超限治理新规有七大举措,分别是修订国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对于货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的标准;修订《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使之与国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统一标准;开展源头治超;实施路警联合执法;完善信用治超;开展跨省大件运输并联许可;推进治超大数据应用。[2]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3]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规定,且车货总质量未超过限定标准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使之与车辆生产标准保持一致。[4][5]

超限运输车辆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参考文献

[1] 《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 http://www.gov.cn/zhengce/2017-11/26/content_5242395.htm

[2] 公路治超新规出台 “不超不挣钱”怪圈怎么破? http://www.yicai.com/news/5066013.html

[3]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85/n3057592/c5173956/part/5176262.pdf

[4]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608/t20160830_2082239.html

[5]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http://zizhan.mot.gov.cn/zfxxgk/bnssj/glj/201609/t20160908_20846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