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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2020年11月20日)
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这个提法值得关注(11-19)
新华社重磅文章带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11-19)解放军报评论员: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1-19)
为千秋伟业夯基固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纪实(11-18)
江城日报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法治建设(2018-09-14)
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闹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的张力,以及如何实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这确实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挑战之一。
一、 “一哭二闹三上吊”为何在传统社会(可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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熟人社会与人情网络: 传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紧密。通过公开、激烈、甚至自残式的行为(“闹”),当事人将自己置于道德上的弱势/受害地位:
- 施加舆论压力: 引发围观和议论,利用乡邻舆论(“情”与“理”)对对方(往往是强势方,如地主、富户、官员)形成巨大的道德压力。
- 迫使权威介入: 地方官(父母官)或宗族长老作为调解者,首要目标是平息事端、恢复秩序(“息讼”)。面对激烈冲突,他们往往倾向于“和稀泥”式的调解,让强势方做出让步以安抚弱势方,避免更大社会动荡。此时,“法”的严格适用常让位于“情理”的平衡。
- 利用信息不对称: 在信息闭塞的环境下,通过“闹”可以迅速吸引注意,塑造有利于自己的叙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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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不彰与权利保障缺失:
- 正式法律制度(如衙门诉讼)成本高昂、程序繁琐、结果不确定,且普通民众往往缺乏法律知识和资源。
- 缺乏有效、公正的权利救济渠道,弱势群体只能诉诸“非常规”手段争取利益或表达不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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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理法”的位阶: 在传统治理中,“天理”(抽象的最高道德准则)、“人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感和道德)常常优先于或等同于甚至超越具体的“国法”。官员判案追求“合情合理”往往比“严格依法”更被社会接受。
二、 现代社会为何“闹”的方式行不通且危害大?
- 陌生人社会: 现代社会流动性强,人际关系疏离,公共舆论(尤其在线上)复杂多元且易反转,难以形成一致、有效的道德压力。
- 法治原则确立:
- 法律至上: 现代社会以法律为最高行为准则和社会治理基础。
- 程序正义: 强调通过法定程序、依据法律规则解决纠纷,保障各方程序性权利(如知情权、辩护权、上诉权)。任何试图通过“闹”来干扰司法程序或行政决定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法(如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务)。
- 权利法定: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再依赖于“闹”的程度或博取同情。
- “闹”的危害:
- 破坏秩序: 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浪费公共资源(如警力、医疗资源)。
- 损害公正: 试图以情绪和压力影响司法和行政的公正性,侵蚀法治根基。
- 激化矛盾: 往往导致冲突升级,不利于问题的实质性解决。
- 个人风险: 自残、自杀等极端行为对个人造成不可逆的伤害,且法律后果自负。
- 社会信任危机: 鼓励“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破坏规则意识和社会公平感。
三、 现代社会如何考量法与道德(情理)之间的空间?
- 法律是底线,道德(情理)是更高的追求:
- 法律是刚性规则: 明确界定权利、义务、责任、禁止性行为和惩罚措施,为行为提供最基础的、可预期的规范,保障社会的基本秩序和安全。违反法律必受制裁。
- 道德(情理)是柔性引导: 涉及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观、善良风俗、人情世故。它引导人们向善,追求更高的行为标准。违反道德通常只受舆论谴责,而非法律强制。法律不可能也不应事无巨细地规范所有道德领域。
- 法律的制定应吸纳道德精华(情理):
- 立法过程应广泛征求民意,反映社会主流的道德共识和公平正义观念(如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已写入《民法典》)。
- 法律条文应尽可能清晰、合理,避免明显违背基本人伦和普遍道德认知。
- 法律的执行(司法与执法)应体现人文关怀(情理):
- 司法中的“情理”考量:
- 自由裁量权: 法律赋予法官/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允许其在法律框架内,结合具体案情、当事人的主观状态(动机、过错程度)、社会效果、公序良俗等因素做出更符合“情理”的裁决或处理。例如,在量刑、民事赔偿数额确定、行政处罚幅度等方面。
- 法律原则的运用: 运用如“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弹性条款,弥补成文法的不足,使裁判结果更符合社会普遍的公平正义观。
- 注重调解与和解: 鼓励在诉讼或执法过程中,在法律框架下通过调解、和解解决纠纷,更灵活地兼顾各方“情理”诉求(如家事纠纷、邻里纠纷)。
- 执法中的温度: 在严格执法的同时,关注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行为背景,采取更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如对于因生计所迫的轻微违法,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 法律为道德(情理)的践行提供保障和边界:
- 法律保护公民依法行使权利、表达诉求(如集会、游行、示威需依法申请),但禁止以侵害他人权益、破坏社会秩序的方式“闹”。
- 法律禁止严重违背道德的行为(如虐待、遗弃),并为道德倡导(如见义勇为、慈善捐赠)提供激励或保障机制。
四、 如何达到法治最高境界——“情、理、法”融合?
- 良法善治(立法层面): 制定出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理)、又体现人文关怀和基本道德(情)、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法律本身应是“情理法”初步融合的产物。
- 公正司法与柔性执法(司法与执法层面):
- 专业素养与人文素养并重: 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不仅要精通法律(法),还要有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对人性的深刻理解(情),具备运用法律原则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能力(理)。
- 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在追求个案法律公正的同时,考虑裁判对社会道德风尚、行为预期的引导作用(理),以及是否能被社会公众在情感上接受(情)。
- 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兼顾: 严格遵守程序(法),但最终追求结果的实质公平合理(理)和合乎人情(情)。
- 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发展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法律框架内(法),由专业人士(如调解员)或社区力量(如基层调解组织)介入,更灵活、高效地化解矛盾,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符合情理的解决方案(情、理)。
-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道德水平(社会层面):
- 普及法律知识: 让公民知晓法律赋予的权利和规定的义务(法),了解依法维权的途径,摒弃“闹访”、“医闹”等非法方式。
- 弘扬道德风尚: 倡导诚信、友善、宽容、理性的社会风气(情、理),减少极端行为的社会土壤。
- 培育规则意识: 引导公民尊重法律规则(法),理解规则背后的道理(理),并在规则框架内表达情感诉求(情)。
结语
现代法治社会绝非冰冷无情的规则机器。其最高境界“情、理、法”的融合,意味着法律本身应蕴含道德精髓(情理),法律的执行应体现人文关怀(情)和理性判断(理),公民则应在遵守法律(法)的前提下,理性(理)、平和(情)地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摒弃“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旧习,并非否定情感和道德的力量,而是要求我们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良善的法律、公正的司法、有温度的执法、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我们才能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的同时,实现对人性的尊重(情)和对事理的明辨(理),最终达致“情、理、法”圆融贯通的法治理想状态。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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