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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近平法制思想 | 文化非逻辑化 | 逻辑学史 | 人生底层逻辑 |

要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要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
要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要坚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要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
要坚持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
要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
要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人民日报评论员: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论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重要讲话(2020年11月20日)

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 这个提法值得关注(11-19) 新华社重磅文章带你深刻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11-19)解放军报评论员:把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全过程(11-19)

为千秋伟业夯基固本——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纪实(11-18) 江城日报 -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与法治建设(2018-09-14)

 

一个非常深刻的问题——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中的“闹文化”与现代法治精神之间的张力,以及如何实现“情、理、法”的和谐统一。这确实是法治建设的核心挑战之一。

一、 “一哭二闹三上吊”为何在传统社会(可能)有效?

  1. 熟人社会与人情网络: 传统社会是典型的“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紧密。通过公开、激烈、甚至自残式的行为(“闹”),当事人将自己置于道德上的弱势/受害地位:

  2. 法治不彰与权利保障缺失:

  3. “情理法”的位阶: 在传统治理中,“天理”(抽象的最高道德准则)、“人情”(社会普遍认同的情感和道德)常常优先于或等同于甚至超越具体的“国法”。官员判案追求“合情合理”往往比“严格依法”更被社会接受。

二、 现代社会为何“闹”的方式行不通且危害大?

  1. 陌生人社会: 现代社会流动性强,人际关系疏离,公共舆论(尤其在线上)复杂多元且易反转,难以形成一致、有效的道德压力。
  2. 法治原则确立:
  3. “闹”的危害:

三、 现代社会如何考量法与道德(情理)之间的空间?

  1. 法律是底线,道德(情理)是更高的追求:
  2. 法律的制定应吸纳道德精华(情理):
  3. 法律的执行(司法与执法)应体现人文关怀(情理):
  4. 法律为道德(情理)的践行提供保障和边界:

四、 如何达到法治最高境界——“情、理、法”融合?

  1. 良法善治(立法层面): 制定出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理)、又体现人文关怀和基本道德(情)、且具备可操作性的法律(法)。法律本身应是“情理法”初步融合的产物。
  2. 公正司法与柔性执法(司法与执法层面):
  3. 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发展调解、仲裁、和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法律框架内(法),由专业人士(如调解员)或社区力量(如基层调解组织)介入,更灵活、高效地化解矛盾,寻求各方都能接受的、符合情理的解决方案(情、理)。
  4. 提升公民法治素养与道德水平(社会层面):

结语

现代法治社会绝非冰冷无情的规则机器。其最高境界“情、理、法”的融合,意味着法律本身应蕴含道德精髓(情理),法律的执行应体现人文关怀(情)和理性判断(理),公民则应在遵守法律(法)的前提下,理性(理)、平和(情)地表达诉求和维护权益。

摒弃“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旧习,并非否定情感和道德的力量,而是要求我们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通过良善的法律、公正的司法、有温度的执法、有效的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以及公民法治素养的提升,我们才能在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法)的同时,实现对人性的尊重(情)和对事理的明辨(理),最终达致“情、理、法”圆融贯通的法治理想状态。这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以及每一位公民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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